市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市属各社会组织:
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市属社会组织2016年度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检对象
凡于2016年6月30日前在苏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12月31日前在苏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均应依照本通知要求参加年度检查。
二、相关要求
1.社会组织需按照《市属社会团体2016年度检查须知》(附件1)、《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度检查须知》(附件2)、《市属基金会2016年度检查须知》(附件3)的要求准备年检材料,按时参加年检。
2.本次年检采取先网上填报审核,再纸质材料(网上填报系统中直接打印)受理的方式,若网上年检未显示“已受理”,则登记管理机关不受理纸质材料。
“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网上填报系统”网址:http://61.155.234.6:6888/camsjs/jsp/ext/som/login/login.jsp,请使用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首次登录请点击运行“浏览器设置”。
用户名为社会组织名称(如:苏州市XXXX协会),初始密码为123456(登陆后请及时修改密码)。登入系统后,点击“年检”模块进入“填写年检信息页面”,请按要求步骤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年度检查报告(相关附件请制作成一个完整的PDF文件,有多页的要合并在一个PDF文件内,单个文件不超过10M。扫描件须为原件全文扫描,复印件扫描件及缺页件一律退回)。
3. 各参检社会组织完成网上填报,待系统提示“已受理”后,打印年度工作报告书,连同新登记证书(赋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副本、财务审计报告(原件)等相关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盖章,送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地址:平泷路158号1905室,电话:82280387)加盖年检结论章。网上年检材料填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
4. 市民政局依法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年检结论。必要时可对有重大财务问题的社会组织主动开展财务审计;可要求社会组织补充或公开年检相关信息;也可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对社会组织开展实地检查。
三、年检结论及运用
1.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社会组织年检结果将在“中国苏州”、“苏州市民政局”等网络平台进行公示公告。
2.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年检将定为“不合格”;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两年年检均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3. 社会组织参检情况及年检结论将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财税优惠、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挂钩,并影响社会组织信用记录。
四、注意事项
1.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各市属社会组织应当认真履行参检义务,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填报年度检查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填写失误造成不利后果,由社会组织自行承担。
2. 为切实掌握市属社会组织专兼职人员从业情况、党建工作和财务收支等情况,请各市属社会组织务必如实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中工作人员信息、党建工作信息以及财务报表。
3. 对在2016年获评
4.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苏州市体育总会等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纸质材料审核事宜由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单位集中办理。
咨询电话:82280387
,联系人:马千里、赵奇诺。
网上填报操作咨询人:龚茂杰,电话:025-83590439。
网上填报咨询QQ群:484105470、209922451。
附件: 1.市属社会团体2016年度检查须知;
2.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度检查须知。
3.市属基金会2016年度检查须知。
苏州市民政局
2017年3月 1 日
附件1
市属社会团体2016年度检查须知
一、报送材料
(一)社会团体2016年度工作报告书
社会团体完成网上填报并通过审核(系统提示“已受理”)后,按照系统提示打印2份(A4大小,双面打印),且法定代表人签字、社会团体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签章等齐备。
年度工作报告书必须网上填报系统中直接打印。网上年检提交未成功的,市民政局不受理纸质材料。
(二)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社会团体财务审计报告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由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
2. 年度收入低于30万元的社会团体可不提供财务审计报告(但必须如实填写财务报表,业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年度收入主要指:会费收入、捐赠收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净资产年初数、承接政府服务以及其它收入等。
3.
2016年新成立的社会团体只需提供2016年12月份银行账户对账单复印件,无需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赋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证书)
未换领赋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的单位,应先行换领新登记证书(换证地址:三香路38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电话:68622075)。
二、报送时限
参检单位应当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年检资料的网上填报,并于2017年8月31日前将通过网上审核的材料打印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报送登记机关加盖年检结论章。参检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受理。
三、社会团体年检标准
(一)社会团体在2016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的,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4.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5.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6.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7.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9. 在2016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0.不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1.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2.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3.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4.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5.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16.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7.年度工作报告书填报不完善或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18.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9.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0.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21.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市民政局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2
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度检查须知
一、报送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度工作报告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并通过审核(系统提示“已受理”)
后,按照系统提示打印2份(A4大小,双面打印),且法定代表人签字、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签章等齐备。
年度工作报告书必须网上填报系统中直接打印。网上年检提交未成功的,市民政局不受理纸质材料。
(二)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审计报告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由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
2、教育培训类、卫生医疗(养老)类、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3、除上述以外,其它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总收入低于30万元的,可不提供财务审计报告(但必须填写财务报表,业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年度收入主要指:捐赠收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净资产年初数、承接政府服务以及其它收入等。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赋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证书)
未换领赋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的单位,应先行换领新登记证书(换证地址:三香路38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电话:68622075)。
(四)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报送时限
参检单位应当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年检资料的网上填报,并于2017年8月31日前将通过网上审核的材料打印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报送登记机关加盖年检结论章。参检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受理。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标准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6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3.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4.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5.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6.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8.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9.设立分支机构的;
10.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1.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2.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4. 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必备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限期改正。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市民政局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3
市属基金会2016年度检查须知
一、报送材料
(一)基金会2016年度工作报告
基金会完成网上填报并通过审核后,按照系统提示打印2份(A4大小,双面打印),且法定代表人签字、基金会印章、财务负责人、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签章等须齐备。
年度工作报告书必须网上填报系统中直接打印。网上年检提交未成功的,市民政局不受理纸质材料。
(二)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基金会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须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要求出具。
2016年新设立的基金会只需提供2016年12月份银行账户对账单复印件,无需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三)《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赋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证书)
未换领赋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的单位,应先行换领新登记证书(换证地址:三香路38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电话:68622075)。
二、报送时限
参检单位应当于2017年5月31日前完成年检资料的网上填报,并于2017年8月31日前将通过网上审核的材料打印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报送登记机关加盖年检结论章。参检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受理。
三、基金会年检标准
(一)基金会在2016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 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时进行网上填报、未按时报送年检材料的;
3.网上填报内容或报送的年检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4. 擅自修改章程、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5. 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6. 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7.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不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8.公益事业支出未达到规定额度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超过规定额度的;
9.财务管理或资金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10.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11.基金会理事、监事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
12.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3.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4.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5. 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基金会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视同年检不合格,市民政局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