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民政局文件
苏政民福〔20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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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苏州市公益慈善伙伴行”
项目征集活动的通知
相关社会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慈善法》,推动我市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苏州市民政局将在第八个慈善月期间,举办“苏州市公益慈善伙伴行”项目征集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办及承办
“苏州市公益慈善伙伴行”项目征集活动由苏州市民政局主办,项目征集及实施监管工作委托苏州市社会组织促进会和苏州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承办。
二、申报主体及条件
本次活动的项目,在我局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及基金会)中征集,申报主体须参加过公益创投、公益采购和公益五百行等主题公益活动。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要有5名以上专职人员(项目实施中有不少于一名专职人员全程负责,机构承接过市级公益采购或社区服务社会化项目),市妇联、团市委和市残联等人民团体所属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要有2名以上专职人员。
三、项目范围及要求
申报的项目范围为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社会公益领域。项目内容以为民服务为主,服务指向(服务对象、实施范围)要清晰、明确,服务形式可在以往公益项目基础上拓展和提升,但要体现创新性、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社工机构申报的项目期限为7个月,其他社会组织申报的项目期限为5个月。每个申报单位,可申报1-2个项目。
四、申报时间及方式
项目征集时间为
五、征集数量及资助
主办方安排福彩公益金设立70万元的项目资金,计划征集40个项目,经筛选最终将资助15个左右项目,社工机构的项目每个资助6-8万元项目,其他项目每个资助3-5万元。
六、项目实施及要求
1.确定资助项目。承办方将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评审,并根据资金盘子等情况选择入选项目,交于主办方正式确定资助项目。资助项目确定后,主办方将与相应社会组织签订项目实施协议书。凡发现社会组织采取不正当手段参与申报或申报时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况,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参与申报或项目资助资格。
2.资助项目实施。申报项目一经确定资助并签约后,由该项目的申报社会组织按双方确定的项目书组织实施(不得向其它组织和单位、个人转让)。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方应主动接受承办方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认真做好项目管理、团队管理、经费管理和痕迹管理等工作,按要求向承办方报告项目的实施进度、典型事例、困难问题,做好项目实施的中期小结和结题总结,接受承办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的“中期检查”和“结题评估”。若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无法按项目书实施的,应及时与承办方沟通,取得主办方同意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3.资助经费管理。资助项目签约后,主办方向实施方拨付该项目的60%资金,该项目通过承办方的“中期检查”后拨付余款(若无法通过“中期检查”的,主办方将不予拨付项目后续资金)。项目实施方收取项目经费,统一出具合法票据,并提供本单位开户银行账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或不当使用项目资金,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资助的项目经费使用要单独建账记账,合法、合规、合理报销,并接受相关检查、审计。
4.实施项目监管。所有实施的项目,统一由承办方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承办方要制定监管方案,做好日常监管、中期检查和结题评估,定期向主办方报告情况,提交项目整体实施总结报告。
承办方相关联系信息:
电话:苏州市社会组织促进会 0512-68555930;
苏州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0512-66095255;
联系人:郑天舒13862099052,董 薇13914071481;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烽火路80号苏州公益园307室;
邮箱:szshzzcjh@163.com;
网址:苏州公益园 http://szgyy.net/。
附件:苏州市公益慈善伙伴行项目申报书
苏州市民政局
2017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 送: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苏州市社会组织促进会、苏州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苏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