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苏州民营经济研究会(法定代表人:龚国钧)、苏州市相城区宁海商会(法定代表人:郑永霖)、苏州市城市建设研究会(法定代表人:邱晓翔)、苏州市画廊协会(法定代表人:陶李香)、苏州市钢铁贸易业商会(法定代表人:张升珠)未按规定接受2017年至2019年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苏川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实施办法》所附《苏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上述5家社会团体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苏州聚智堂文化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赵连军)、苏州高性能服务器技术产业研究院(法定代表人:朱亚东)、苏州市金乐龄长者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旭东)、苏州市新希望职业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黄明涛)、苏州明道保全职业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张旭东)、苏州市天行健户外跑步俱乐部(法定代表人:李壮壮)、苏州文武书画研究院(法定代表人:朱永曦)、苏州木渎书院(法定代表人:张伯友)未按规定接受2017年至2019年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上述8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和电话与上述社会组织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上述13家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到我局社会组织管理处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同时,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上述13家社会组织应自公告送达截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缴回苏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逾期不缴,我局将公告作废。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上述社会组织可自本决定书公告送达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本机关地址:苏州市平泷路158号邮政编码:215031
联系部门:苏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
联系电话:0512-82280389
特此公告。
苏州市民政局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