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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27 15:36:21 来源:苏州市社会组织促进会
核心提示:


关于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的公告

(2021年第五批,共11家)


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度市属社会组织(不含慈善组织)年度检查的通知》(苏政民管〔2021〕2号),2021年4月至9月,我局对2020年6月30日以前经批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2020年12月31日以前经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进行了年度检查。

经查,苏州市老年学学会等11家社会组织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检。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第八条第六项,违反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和《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民规〔2018〕2号)的相关规定。依照《苏州市社会组织信用评级工作方案(试行)》(苏政民管〔2020〕8号)的规定,上述11家社会组织的信用等级被评定为C级(活动异常),列入苏州市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2021年9月27日,我局通过中国邮政向上述11家社会组织的法定登记住所邮寄了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事先告知书,书面告知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书寄出后,邮件陆续被退回。10月21日,我局通过中国邮政,分别向上述组织的法定登记住所第2次邮寄了事先告知书,再次被退回。因2次邮寄至法定登记住所无法送达,11月3日,我局发布了《关于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事先告知书的送达公告》(2021年第三批,共11家),依法公告送达。公告发布后,上述11家组织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放弃了陈述或申辩权利。

现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苏州市老年学学会等11家社会组织列入苏州市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2021年第五批),向社会公告,并予以重点监管。上述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特此公告。


附件:苏州市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2021年第五批,共11家)

 苏州市民政局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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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苏州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