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市属社会组织: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民政部、省民政厅相关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开展2022年度市属社会组织(不含慈善组织)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年检对象
2022年12月31日前在苏州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共734家,以下简称“社团”;2022年6月30日前在苏州市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共551家,以下简称“民非”。不包括在苏州市民政局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年报工作另行通知)。
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从即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周五)截止,逾期年检系统关闭,不再受理年检。
参检对象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登录“江苏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系统”,填报《2022年度工作报告书》,于4月30日前提交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实行“双重管理”的,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推送给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应于5月31日前登录“江苏省社会组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地址:http://180.101.234.64:18001/borg-online/)完成初审。参检对象应于6月30日前在“江苏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系统”中完成年检全部附件材料报送。
所需材料
(一)社团:只需填报《2022年度工作报告书》,无需提交审计报告。
(二)民非:属于教育和卫生类的,需提交有资质的审计机构依据《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范本)》(详见QQ群文件)出具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其余的只需填报《2022年度工作报告书》,无需提交审计报告。
(三)2021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且尚未提交整改工作报告的市属社会组织,应当同时提交有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盖章的整改工作报告。
操作流程
(一)网上填报
社会组织年检工作依托“江苏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系统”进行,该系统部署在互联网,参检对象自行登录网上办事系统开展年检工作。
1.“江苏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系统”登录方式:“江苏民政网”(网址:http://mzt.jiangsu.gov.cn/)→“办事服务”→“我要办”→“社会组织登记”→“江苏政务服务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以“法人登录”方式进入网上办事系统,选择“年检年报”模块→“点击开始年检”→选择“2022年度”进行填报。
2. 有执业资格许可证的社会组织请在最后一页附件列表“序号3”扫描上传执业资格许可证(证书正、反页制作成一个完整的PDF文件,建议不超过5M)。
3.点击“上报”按钮,系统将自动推送至登记管理机关预审。
(二)登记管理机关预审
上述材料填写项目不完整、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退回。
(三)业务主管单位在线出具初审意见
预审完成后,系统自动推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后,社会组织打印《2022年度工作报告》(A4大小,一式二份),经法定代表人与财务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连同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等相关材料,送业务主管单位加盖印章。
直接登记和已完成脱钩的社会组织无初审环节,直接进入第四步。
(四)上传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年度工作报告扫描件
扫描完整的年度工作报告书,制作成PDF文件,上传至省系统(“年检年报”模块2022年度年检年报页面,跳转至最后一页“附件列表”,在相应模块上传,文件名称统一设为:社会组织名称+2022年度工作报告,例如:苏州市社会组织促进会2022年度工作报告),点击“上报”按钮完成提交。
(五)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年检结论
市民政局依法对参检社会组织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在线审核,依据年检评定标准,结合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依法作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检结论,并公示和公告。
年检结论公示公告,请关注苏州市民政局官网、“苏州民政”微信公众号、“苏州社会组织”微信企业号。年检结论以公告为准,一般不再加盖年检印鉴,确需留存年检纸质材料的社会组织,可以自行准备文本前往苏州市民政综合服务中心社会组织科(苏州市人民路572号203室)加盖年检印鉴。年检结论公告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评定标准
年检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在2022年度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社会组织章程》开展活动,内部管理规范,党组织建设和党的工作实现覆盖,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
社团(20种情形)
(上下滑动查看)
↡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
(3)未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无特殊情况,未按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0)有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的;
(11)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3)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4)年度工作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7)登记管理机关抽查审计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
(18)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9)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0)有其他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二)
民非(16种情形)
(上下滑动查看)
↡
(1)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4)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5)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6)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8)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9)设立分支机构的;
(10)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1)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2)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4)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已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成立条件的;
(16)未按要求报送年检材料,或逾期不参加年度检查的。
其他说明
(一)技术要求
填报电脑操作系统版本需win7及以上,浏览器推荐使用360安全浏览器、谷歌、火狐,显示器分辨率为1024×768以上(推荐1920×1080)。准确填写各项信息,保证内容真实、完整。信息要素不可空缺,空白处应当填写“无”或“0”。公益活动、重大业务活动收支情况应当与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等前后印证、逻辑一致。防止出现无法正常打开页面、数据错误、项目遗漏、无法保存、审核不通过、资料退回补充修改等情况。
(二)填报指导
市民政局将于近期组织经办人员线上培训,通知另发。
(三)退回修改
本次年检材料原则上“一次受理、不再退回”。请经办人员认真填写、仔细检查。年检结论公示后,社会组织对拟定结论有异议的,可电话咨询年检联系人并申请退回补正,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或按要求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市民政局重新受理后,将视情调整年检结论。未在规定时间提交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四)线下服务
社会组织经办人年满65周岁,在操作计算机方面存在困难,或因疾病等其他原因办理线上年检有无法克服的困难,且经该组织理事会书面说明无其他替代人选的,请法定代表人与市民政局年检联系人电话联系,市民政局为上述组织提供电话指导或线下审核等便利化服务。
工作要求
(一)依法主动参检,强化自律规范
各市属社会组织要自觉履行参加年检的法定义务,严格落实年检制度规定,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全面披露组织结构、党的建设、业务活动、财务收支、项目实施、兼职取酬以及分支机构设立等情况,结合本次年检主动对相关事项开展自查自纠,存在违规行为的,应立行立改,不断提升内部治理规范化水平。
(二)抓好问题整改,推动健康发展
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在年检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须依法依规按照要求立即整改。对未参加年检的、年检不合格的、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市民政局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据《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履行审核职能,确保年检质量
各业务主管单位应依法履行年检审核和监督管理职能,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规范填报相关材料、仔细核实重点数据、及时关注年检进度,并依托“江苏省社会组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对参检社会组织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把关,作出初审结论,如期完成年检。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将与等级评估、财税优惠、购买服务等政策挂钩。
为确保年检工作平稳、如期完成,请各市属社会组织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关注“苏州市社会组织”微信企业号发布的信息,及时跟进年检进度。企业号二维码在QQ群文件夹内。如有任何年检问题,请及时与苏州市民政综合服务中心社会组织科工作人员、省系统工程师联系咨询。
社团年检工作电话:0512-65242229,市属社团交流群QQ: 568078111。民非年检工作电话:0512-65222509,市属民非交流群QQ:545697049。省系统工程师操作咨询电话:025-83590439。
苏州市民政局
2023年3月13日
转自:苏州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