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社会组织的年检工作今日起正式启动,凡于2015年6月31日前在苏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及时参加年度检查。2016年3月31日前将初审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2016年5月31日前将通过初审的材料报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原文如下:
市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市属各社会组织:
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有关规定,结合苏州实际,现就做好市属社会组织2015年度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检对象
凡于2015年6月31日前在苏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依照本通知要求参加年度检查。
二、相关要求
1.社会组织需按照《市属社会团体2015年度检查须知》(附件1)、《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15年度检查须知》(附件2)的要求准备年检材料,按时参加年检。
2.本次年检采取业务主管单位归口布置、网上公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参检社会组织应如实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填写失误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社会组织自行承担。
3. 市民政局依法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社会组织补充或公开年检相关信息,也可以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对社会组织开展实地年检,必要时对有重大财务问题的社会组织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三、年检结论及运用
1.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社会组织年检结果将在“中国苏州”网站、“苏州市民政局”网站进行公示公告。
2.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年检将定为“不合格”;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两年年检均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3.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结论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将取消当年进入《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目录》的资格。
四、注意事项
1.为切实掌握市属社会组织专兼职人员从业情况、党建工作和财务收支等情况,请各市属社会组织务必如实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中工作人员信息、党建工作信息以及财务报表。
2. 对在
3.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苏州市体育总会等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由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单位集中办理。
年检材料报送地址:苏州市平泷路158号社会组织管理处(1905室),联系人:马千里,联系电话:82280387 。
附件1、附件2为检查须知,年度检查报告书可能过下载附件获得。
附件1
市属社会团体2015年度检查须知
一、提交材料
(一)《年度工作报告书》。通过“苏州市民政局”网站(www.mzj.suzhou.gov.cn/szmz/)首页“民政业务”下“社会组织”页面“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或加入“苏州社会团体业务群”(QQ群号:459184367)索取《社会团体2015年度工作报告书》,填写后打印(A4纸、双面打印、一式三份)。
(二)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社会团体财务审计报告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由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
2.年度总收入低于30万元的社会团体可不提供财务审计报告(但必须填写财务报表),年度收入主要指:会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业务收入、2014年度收入结余数、承接政府服务以及其它收入等。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二、报送时限
参检单位应当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上述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接受初审,并于2016年5月31日前将通过初审的材料报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受理。
三、社会团体年检标准
(一)社会团体在2015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的,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2.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3.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4.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5.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6.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7.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8.在2015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9.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0.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1.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2.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3.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14.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5.年度工作报告书填报不完善或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16.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8.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1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附件2
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15年度检查须知
一、提交材料
(一)《年度工作报告书》。通过“苏州市民政局”网站(www.mzj.suzhou.gov.cn/szmz/)首页“民政业务”下“社会组织” 页面“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或加入“苏州民办非企业单位群”(QQ群号:424193974)索取《民办非企业单位2015年度工作报告书》,填写后打印(A4纸,双面打印,一式三份)。
(二)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审计报告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由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
2、教育培训类、卫生医疗(养老)类、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3、除上述以外,其它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总收入低于30万元的,可不提供财务审计报告(但必须填写财务报表,业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年度收入指:接受捐赠收入、业务收入、2014年度收入结余数、承接政府服务以及其它收入等。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四)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报送时限
参检单位应当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上述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接受初审,并于2016年5月31日前将通过初审的材料报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受理。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标准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5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必备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