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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启动啦
发布时间:2016/3/4 16:25:13 来源:苏州市社会组织志愿总队
核心提示:

市属社会组织的年检工作今日起正式启动,凡于2015631日前在苏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及时参加年度检查。2016331日前将初审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2016531日前将通过初审的材料报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原文如下:

市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市属各社会组织:

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有关规定,结合苏州实际,现就做好市属社会组织2015年度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检对象

凡于2015631日前在苏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依照本通知要求参加年度检查。

二、相关要求

1.社会组织需按照《市属社会团体2015年度检查须知》(附件1)、《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15年度检查须知》(附件2)的要求准备年检材料,按时参加年检。

2.本次年检采取业务主管单位归口布置、网上公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参检社会组织应如实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填写失误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社会组织自行承担。

3. 市民政局依法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社会组织补充或公开年检相关信息,也可以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对社会组织开展实地年检,必要时对有重大财务问题的社会组织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三、年检结论及运用

1.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社会组织年检结果将在中国苏州网站、苏州市民政局网站进行公示公告。

2.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年检将定为不合格;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两年年检均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3.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结论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将取消当年进入《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目录》的资格。

四、注意事项

1.为切实掌握市属社会组织专兼职人员从业情况、党建工作和财务收支等情况,请各市属社会组织务必如实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中工作人员信息、党建工作信息以及财务报表。

2. 对在201211以后获评为3A级(含)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简化年检程序,只需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的年度工作报告书,即到即办。

3.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苏州市体育总会等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由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单位集中办理。

年检材料报送地址:苏州市平泷路158号社会组织管理处(1905室),联系人:马千里,联系电话:82280387 

附件1、附件2为检查须知,年度检查报告书可能过下载附件获得。

 

附件1

市属社会团体2015年度检查须知

 

一、提交材料

(一)《年度工作报告书》。通过苏州市民政局网站(www.mzj.suzhou.gov.cn/szmz/)首页民政业务社会组织页面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或加入苏州社会团体业务群QQ群号:459184367)索取《社会团体2015年度工作报告书》,填写后打印(A4纸、双面打印、一式三份)。

(二)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社会团体财务审计报告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由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

   2.年度总收入低于30万元的社会团体可不提供财务审计报告(但必须填写财务报表),年度收入主要指:会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业务收入、2014年度收入结余数、承接政府服务以及其它收入等。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二、报送时限

参检单位应当于2016331日前将上述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接受初审,并于2016531日前将通过初审的材料报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受理。

三、社会团体年检标准

(一)社会团体在2015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的,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2.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3.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4.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5.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6.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7.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8.在2015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9.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0.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1.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2.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3.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14.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5.年度工作报告书填报不完善或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16.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8.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1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附件2

 

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15年度检查须知

 

一、提交材料

(一)《年度工作报告书》。通过苏州市民政局网站(www.mzj.suzhou.gov.cn/szmz/)首页民政业务社会组织 页面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或加入苏州民办非企业单位群QQ群号:424193974)索取《民办非企业单位2015年度工作报告书》,填写后打印(A4纸,双面打印,一式三份)。

(二)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审计报告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由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

2、教育培训类、卫生医疗(养老)类、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3、除上述以外,其它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总收入低于30万元的,可不提供财务审计报告(但必须填写财务报表,业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年度收入指:接受捐赠收入、业务收入、2014年度收入结余数、承接政府服务以及其它收入等。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四)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报送时限

参检单位应当于2016331日前将上述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接受初审,并于2016531日前将通过初审的材料报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受理。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标准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5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必备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限期改正。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