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办公厅下发了一份文件,将遴选一批符合条件的单位建立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基地,这不就是社会组织的学校了吗?对,没有错。不过条件略严格,数了数共有4条。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财务状况稳定。
2、具有满足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所需的固定教育培训场所和教学设施,能提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和维护所需的基本经费。
3、具有2年以上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有一支相对稳定、教学经验丰富、专兼职结合的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师资队伍,能够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和岗位职责,合理设置课程。
4、遵守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培训工作的各项规定,具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教育培训信息登记管理、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规范的教育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基本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符合条件的单位,来试一试吧!(想下载报名表的,记得点击“阅读原文”哟)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系统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充分发挥教育培训在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206号)的要求,将遴选一批符合条件的单位建立民政部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基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按照统筹规划、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合理布局、择优选择的原则建立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基地。
二、遴选范围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等。
三、基本条件
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财务状况稳定;
(二)具有满足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所需的固定教育培训场所和教学设施,能提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和维护所需的基本经费;
(三)具有2年以上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有一支相对稳定、教学经验丰富、专兼职结合的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师资队伍,能够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和岗位职责,合理设置课程;
(四)遵守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培训工作的各项规定,具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教育培训信息登记管理、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规范的教育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基本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工作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民政部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基地申报表》(见附件),经所在地省级民政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全国性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申报。
(二)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组织社会组织领域研究和实务专家组成评审组,采取材料核查与实地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推荐对象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三)通过审核、确认的单位,将授予“民政部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基地”标牌,并通过民政部网站、中国社会组织网、中国社会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有关要求
(一)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基地是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化、规范化、专业化培训的重要场所。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择优推荐民政部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基地备选单位,认真把好质量关。
(二)民政部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培训基地每年12月底前要将工作总结和培训情况报送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每3年,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将对培训基地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合格的,保留“民政部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基地”标牌;评估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备案,收回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三)请各地于2016年5月20日前,将《民政部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基地申报表》(一式三份)和申报材料(不少于3000字,有条件的,可提供有关视频资料)提交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摘自:民政部网站